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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英文译名:Baoji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JS&MEA)。
第二条 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是经宝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由全市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宝鸡市中小企业协会以服务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需要,团结、联合社会各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软件园A座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教育本协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 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调查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四) 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五) 架设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部门的桥梁,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六) 沟通与国内外协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开展或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 抓好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企业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八)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针对入世后遇到的反倾销、反补贴、反不当竞争等情况,依据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咨询和维权服务。
(九)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的各种信息,为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国际采购提供中介和相关服务。
(十) 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引导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我市中小企业整体形象。组织企业开展信用互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一) 做好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 爱国守法,诚实守信;
(五) 按期交纳协会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
(七) 查阅、使用本协会拥有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改选、增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通过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和顾问;
(十一) 听取并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十二)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十三)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气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取。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于2005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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